2018年村干部选举制度调整。
邓文铭 2017-11-18 03:59:01 浏览:28 回复:1 点赞:1
农村基层,也就是每一个村,实行的是村民自治的管理制度,何谓村民自治?也就是国家不会给指派村长,村长是由农民自由选举产生,最能代表农民的心意。原先设计这一制度的目的就是让农民真正的选出自己的代表人,国家不加干涉。但是制度是好的,实行这么多年却产生了问题。
本来村长要求必须德高望重,热心宽厚,品格高尚,视农民为亲人。但是实际上,村长现在反而成了最受农民诟病的人,为什么呢?因为选举时候不公正、不透明、甚至走非正常渠道当选的情形屡见不鲜。农村选举制度迫切需要改革和变更。告诉农民一个好消息,2018年起,村干部的选举要彻底“变天”了。这些人以后再不能参选了,农民可以对照本村,观察一下有效果没。
第一类人:之前存在拉选票、甚至贿选的人,或者在担任村干部的时间段内,有过其他违法违纪行为,已经被调查或者处于停职查看期的,如果查证属实,以后是不能当选村干部的了。因为要通过这种渠道当选村干部的,或者担任村干部期间有为一己私利不顾农民利益的行为,势必不是万众所向之人,这样的人怎么可能保证农民的利益?可能一上去就想着如何把自己当初投进去的钱捞回来了吧。
第二类人:在村里为所欲为,仗势欺人,也就是农民口中的“村霸”,这类人因为在村上势力大,可谓地头蛇。农民之前害怕惹麻烦,所以只能巴结着。2018年之后,农民再不用担心了,这类人连参选资格都没有了。取消这类人的参选资格,可谓是保障了农民自由行使投票权的一大改革。
第三类人:有不良嗜好的人,比如经常赌博、吸毒以及关系混乱的人。这样的人,本身的品格就是有问题的,村干部必须德高望重,这类人在农民眼中就是败坏社会风气的人,不管从哪方面来讲,都应该取消其参选资格。
第四类人:引导传销,或者曾经参与过传销的人,或者被国家认定为参与过邪教组织的成员。这样的人理所当然,可能之前已经涉嫌刑事犯罪了,如何能保障农民的利益?
第五类人:刑事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。
这些人都是农村村集体里面的“害群之马”,农民当然不能选这样的人担任自己利益的代言人。2018年起,这些人将没有资格参选了,农民听到这个消息,是不是有点小激动呢?你们觉得这项政策如何呢?
点赞 1
!我要举报这篇文章
相关热词搜索:
声明
本文由村网通注册会员上传并发布,村网通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。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,不代表村网通立场。本文如涉及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,我们将在24小时内予以删除!